第八條 要保證空氣站數據傳輸線路專線專用,嚴禁挪作它用。各市、縣站應配臵通訊設備保證技術人員 24 小時通訊暢通。
第九條 各市、縣站在每天上午 9 點半之前登錄平臺完成對前一自然日數據的審核工作, 平臺根據審核之后的數據發布 AQI日報,如果在審核后,當天的有效小時數據個數小于規定值不能生成日均值,可以補錄缺失的小時數據。每月 2 日前,各市、縣(市、區)完成前一月數據審定;每月 6 日前,省環境監測中心完成全省數據匯總,經過審定后就不能再審核。 月審核時如需剔除平臺判定正常的數據需向
省環境監測中心提供報告備案。
第十條 空氣站儀器設備發生故障或數據異常, 如不能在 2 小時內排除故障,應及時更換備機,確保數據實時發布。
第四章 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第十一條 各市、縣站要建立空氣站質量管理體系, 并納入各級監測站的質量管理體系, 建立完善的自動站運行管理制度;空氣站運行維護人員(含第三方運維公司人員)應持證上崗。
第十二條 空氣站運行維護人員應按照 《浙江省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系統技術規范》 (試行)(以下簡稱“技術規范” )要求,每日查看儀器運行狀況和平臺上的數據連接情況(網絡查看) ,每周對空
氣站進行巡檢,定期對儀器設備進行維護。
第十三條 空氣站運行維護人員應按照技術規范對站點監測儀器進行質量控制工作,包括零點 / 跨度檢查、精度檢查、多點校準、流量檢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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